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印发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减征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部分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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