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明确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
-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
- 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纳入部分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可按规定开展回购交易。
- 该通知确认了此前多家媒体的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