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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