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规定(草案)》近日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从管理机制、申请条件、审查流程、行为规范、监管要求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进行规范。《规定(草案)》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应按照“主驾配备驾驶人”“车内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车内不配备驾驶人和安全员”分阶段进行。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按照“配备随行安全员”“不配备随行安全员”分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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