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拟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除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将其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标注的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意见稿拟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除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将其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标注的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