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答记者问。问: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如何处罚?答: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