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是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就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在转让、转股等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四是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此外,根据《规则》,上市公司可单独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自行决定重组交易对价全部由定向可转债支付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现金支付。(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