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1号(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其中提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瑞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瑞典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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