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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并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可以不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但是,基于个人同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自行制定本自贸区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报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