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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募集资金指引 提升监管精准性和透明度

《募集资金指引》聚焦募集资金监管重点,既强化募集资金全链条监管,又提升各经营主体操作便捷性。一是细化募集资金存储监管要求。明确三方监管协议必备条款,例如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要求多次融资应分别设立专户,公司开立、注销专户以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均应及时公告,做到“有始有终,闭环管理”。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二是完善募集资金使用要求。规定重新论证要求,督促上市公司推进募投项目,明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等情形时,董事会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要求募集资金置换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意见,提高置换金额核算准确性。同时,完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是强化内外部监督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机制,要求会计部门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募投项目投入,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募集资金置换和年度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意见。

四是便利市场操作。针对市场咨询较多的节余募集资金转出事项,对于不同金额的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匹配相应审议程序,金额较低的,可豁免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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