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集中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涉及主体包括奥园集团、鸿达兴业集团、雪松实业集团、宜华企业、颐和地产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由于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10月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集中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涉及主体包括奥园集团、鸿达兴业集团、雪松实业集团、宜华企业、颐和地产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由于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
1、关于对奥园集团有限公司、郭梓宁、林显团、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8号。2、关于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奕丰、姚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9号。3、关于对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劲、李婵娟、陈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0号。4、关于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刘绍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1号。5、关于对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信、何建梁、李凤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2号。6、关于对中天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连卜云、王峰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