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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授权期限内,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决定公布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国务院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发挥政府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地方政府债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督促地方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论证,优化项目申报、审批流程,保证审批质量,提升审批效率,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后,资金及时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