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推出库存股份机制征询市场意见。咨询为期两个月至2023年12月27日。港交所刊发指引信HKEX-GL117-23,为发行人在限制期内继续于联交所执行自动股份购回计划授予豁免的框架提供指引。港交所提出的主要建议包括:删除有关注销回购股份的规定,让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采用与《上市规则》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规管发行人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同时,为维持市场公正及减轻证券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风险,港交所建议就以下活动施加为期30日的暂止期,包括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不论场内或场外),以及在港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回购股份;及禁止在限制期内或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的情况下在港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等。
此外,港交所建议对《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允许新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保留其库存股份,但任何库存股份再出售均须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规定;要求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 在《上市规则》各个不同部分(例如计算公众持股量及规模测试时)将库存股份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或有投票权股份中剔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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