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事项包括:(一)在内外资平等准入领域设置或采取针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对外资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障碍或形成负担。(二)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以及对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三)通过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资企业参加本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四)在政策执行中变相歧视外资企业。(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与经营主体相关工作中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六)其他可能含有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的规定及措施。(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