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鄂州市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商转公除外),贷款额度可按职工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鄂州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即家庭首套首贷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家庭二套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50万元)。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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