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为需要关注以下几种“换所”情形:一是“大所”换“小所”。新聘任的“小所”或“新所”审计经验不充分,执业成色不足;二是新换的审计机构或责任人近三年刚刚受过处罚;三是“换所”的上市公司上年度被出具了“非标”意见;四是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期内突击“换所”,甚至在年报披露截止日前临时“换所”。在强监管、零容忍的监管利剑之下,上市公司切莫怀有侥幸心理,妄图借“换所”瞒天过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之一,应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保证上市公司财报审计工作的公平公正。投资者也应睁大双眼,谨慎对待可疑的“换所”公司。(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