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西藏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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