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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对不同的私募基金单独建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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