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苏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部分产品清算信息,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未妥善保存部分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聚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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