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