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条件。为更好地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修订《9号指引》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条件之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同时新增“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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