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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

放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条件。为更好地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修订《9号指引》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条件之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同时新增“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的条件。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放宽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已上市期限。为满足新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需要,修订《9号指引》第十条,将上市满一年才能实施回购的条件调整为“已上市满六个月”。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的且属于减资用途的回购仍无需适用已上市期限的要求。

放宽回购敏感期限制。为减少敏感期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修订《9号指引》第十七条,取消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相关的敏感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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