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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级医保部门职责等,具体从5方面对评估实施作出规定。一是对开展评估的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明确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确定权责。强调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经办工作。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作出了过渡性措施安排。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二是对实施评估的人员明确基本条件。明确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规定了两类评估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从建立评估人员库、健全规范化培训机制、严格评估操作规范等方面对评估人员管理提出要求。

三是对评估使用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

四是对评估遵照的流程予以规范明确。

五是明确其他评估情形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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