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级医保部门职责等,具体从5方面对评估实施作出规定。一是对开展评估的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明确采取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方式,确定权责。强调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经办工作。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作出了过渡性措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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