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