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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

证监会拟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5个百分点,下同),应当报告与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长期以来,对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两种理解,市场各方未形成统一认识。“刻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达到5%及其整数倍时(如10%、15%、20%、25%、30%等),暂停交易并披露;“幅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增减量达到5%时(如6%增至11%、12%减至7%),暂停交易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