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1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对此前的标准予以修订。文件提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确定有关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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