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1月29日发布的《阎某与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阎某向上海金融法院请求确认《某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条仲裁条款无效,并称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夸大宣传、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在管理某私募基金期间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法院最终裁定,申请人阎某主张系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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