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提出,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和指导区域内优质企业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合理开展中长期外债融资,引导企业将外债募集资金用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房地产企业及承担地方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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