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办公室、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6部门联合印发《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办法明确,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监管账户信息,协助购房人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应依法依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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