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会计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第三次修正,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加大财务造假处罚力度。根据会计法修正案草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