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2022年发布的《细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适用范围,删除了出口电子烟产品有关条款,在原来的《细则》中,是要求电子烟产品在出口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对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书面承诺。二是根据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要求和其诚信义务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加明确完善,如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诺。三是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审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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