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2024〕215号《警示函》、〔2024〕216号《警示函》。《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你公司于2020年3月发行20宝龙02产品。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该产品的3000万元资金,最终来源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