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职能职责,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第二条中增加“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实施资产管护”表述;在第四条中增加“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表述。
结合地方土地储备工作实际,调整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要求,将第三条中“定期更新”调整为“动态更新”;优化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流程,在第六条中取消调整计划次数限制;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入库标准,将第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