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崇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时,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5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在撤制时,土地补偿费与其他资产按5%至10%的比例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统筹基金后,可以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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