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6月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