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公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只,存续金额48.44亿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天津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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