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国资委披露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28号建议的复函表示,政府隐性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关职能部门未在各自相关环节发挥审核把控作用。 按要求出具批复性文件,只能提醒要求企业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类因素导致企业不得不垫资建设,最终形成政府隐性债务,原则上应由政府组织偿还。下一步,我委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推进监管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协助企业解决资产权属、经营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持续推动监管企业市场化转型,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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