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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以“工业园”等名义为跨境电诈提供场所、管控犯罪团伙的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如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在境外地区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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