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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质要求。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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