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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以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投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

(二)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