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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