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和2023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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