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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公募产品的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过往业绩披露规则,披露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计算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过往业绩披露时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过往业绩的披露应当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通过选择性披露部分时间段数据等方式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随意变更披露规则,不得对同类产品适用明显不同的披露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