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废止《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修改)共四部规章。
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废止《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修改)共四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