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解释二》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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