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快讯

上交所进一步优化债券购回业务有关事项

上交所公告称,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购回方为平抑市场波动、提振市场信心,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购回相关债券:

(一)债券收盘价较此前第20个交易日当日收盘价跌幅达到5%;

(二)债券收盘价较最近一年债券最高收盘价跌幅达到10%;

(三)债券收盘价低于债券面值5%以上;

(四)购回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债券价格偏离合理估值的其他情形。

多只公司债券同时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购回方可以结合相关债券交易活跃度、债券价格波动程度等情况,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确定交易购回的不同安排。

购回方实施交易购回的,仅能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或者竞买成交的方式。

购回方不得在下列期间开展债券购回业务:

(一)发行人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如有)披露前10个交易日内;

(二)可能对发行人债务重组、偿债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之日至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期间。

标的债券还本付息日前的1个月内,购回方不得开展交易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