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整车、零部件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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