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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明确结算参与人应当加强对正回购方投资者的准入管理和持续期风险管理

中国结算就《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协议必备条款》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协议双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和义务。一是明确协议双方应当作出的声明与保证,包括符合业务开展的资格和要求,知晓并愿意承担相应业务风险,遵守风险控制要求、违约处置安排等。二是明确约定协议双方在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等各环节的权责。

(二)强调重点业务环节协议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回购担保品质押和清算交收环节,正回购方投资者和结算参与人应当履行的风险管理责任和清算交收责任。强调通用回购正回购方投资者应当就其融资还款义务向结算参与人履行交收责任;结算参与人应当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交收责任。

(三)明确结算参与人应当加强对正回购方投资者的准入管理和持续期风险管理。

明确结算参与人应当加强投资者准入和持续期风险管理,并且根据投资者实际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的风控措施。对于不符合投资者管理要求情形的,结算参与人可以拒绝投资者交易结算委托;对于结算参与人拒绝委托后,仍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结算参与人有权暂不交付其融入资金直至其了结相关交易。

(四)明确回购担保品管理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结算参与人可以在所司业务规则基础上,根据自身风控要求确定可接受担保品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在担保品面临折算率下调或被取消回购资格时,投资者应当及时补足担保品,结算参与人对此负有提醒、监督和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投资者可以申报转回多余的担保品或申请替换。

(五)明确违约处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协议双方违约构成要件,以及各自可采取的违约处置措施。二是在投资者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明确结算参与人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责任后,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将违约投资者的回购担保品划转至其证券处置账户中。

(六)对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提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对投资者开展回购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提示,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