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应按月收取,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幼儿园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育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在托天数为零全额退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伙食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幼儿园伙食费按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管理,不得与保育费、住宿费统一收取,因故退(转)园的,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退费参照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退费原则上应在婴幼儿退(转)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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