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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境内子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期货公司经营,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公司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一)将境内子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期货公司经营。为落实法律规定并贯彻金融业务只能由持牌机构开展的精神,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明确期货做市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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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二)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信息,提高股权透明度;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设定行为“禁区”。

(三)完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监管。针对子公司监管不足、层级过多、业务范围过滥等问题,明确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针对分支机构监管职责错位、设立门槛过低、超范围展业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

(四)提高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为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责主业,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的冲动和空间,要求“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

(五)立法技术调整。考虑到客户资产保护、信息系统管理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等内容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中国证监会的规则中已经做出规定,为了简化条文,避免规则之间的相互重复,删除现行《公司办法》第五章“客户资产保护”、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以及第四章“业务规则”中第三节“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内容。

《实施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做好修订后的《公司办法》实施工作,我会同步起草了《实施公告(征求意见稿)》,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业务监管指标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等方面做出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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