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此次《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即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对应《规则》的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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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即虽然已经过了禁止转让的期间,但是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对应《规则》第五条。这一类的行为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略低。
第三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第六条)。行为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2015年以来,执法实践中均通过转引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适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针对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的不同类别,《规则》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
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二是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原则上: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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